(2014)东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林某甲,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合同工。被告林某乙,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泥水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经法院劝解,因考虑到婚生女今后的生活环境及为能给被告改过的机会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艺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