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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林某甲,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合同工。被告林某乙,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泥水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经法院劝解,因考虑到婚生女今后的生活环境及为能给被告改过的机会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艺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