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蒙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常有丽诉王国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常XX,女,1990年8月15日生,壮族,农民。被告王XX,男,1989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常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艳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自由恋爱,于2012年3月14日在蒙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1月14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王馨语,在原告怀孕4个月时发现被告吸食毒品。原告怀孕6个多月时被告因吸食毒品被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逮捕且被强制戒毒。综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王馨语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愿出多少随心;3、共同债务有欠原告父亲15000元。被告王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还有一个月就离开戒毒所了,等被告出去后再谈离婚的事情,女儿被告也要抚养,共同债务被告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认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3月14日,双方自愿到蒙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1月14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王馨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有欠原告父亲常忠全15000元;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存款、大额现金。2011年8月,被告开始吸食毒品,2012年11月15日,蒙自市公安局以蒙公(行)决字(2012)第2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7日,蒙自市公安局以蒙公(禁)强戒决字(2012)第18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止)。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并陈述女儿由原告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原告则明确表示女儿由其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自愿由其自己偿还欠其父亲常忠全的15000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蒙自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家属(单位)通知书、蒙自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蒙自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原、被告认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婚姻基础较差。被告在与原告认识前就开始吸食毒品,在结婚后仍不悔改,从2012年11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至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一致同意由原告抚养,本院尊重双方意见,抚养费及共同债务的问题,考虑到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实际情况,原告亦明确表示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自愿由其自己偿还债务,本院尊重原告的意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常XX与被告王XX离婚。二、子女抚养: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王馨语由原告常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常XX自行承担。三、债务承担:欠常忠全15000元,由原告常XX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常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艳  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思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