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刑初字第530号被告人陈天华抢劫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沈河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书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2014)沈河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六行中被告人陈天华被逮捕时间原为“同日被依法逮捕。”,现更正为“2013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审 判 长 王仁伯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一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