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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二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许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许江,田玉凤,鲍成平,许凤芝,郭福民,郭秀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4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被告:许江。被告:田玉凤。被告:鲍成平。被告:许凤芝。被告:郭福民。被告:郭秀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许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玉凤、许凤芝、郭福民、郭秀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对被告郭福民、郭秀美、许凤芝、田玉凤的起诉。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