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沂源乐万家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乐万家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沂源乐万家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笃,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守峰,男,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沂源乐万家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欣代理审判员 史玉芬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