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冯伟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伟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928号罪犯冯伟明。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潭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伟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服刑期至二○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冯伟明自2010年获得减刑后,虽于2011年1月因在该组内搜出白酒一瓶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仍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至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11分。考核截止2014年3月共获奖励分174.8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冯伟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伟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伟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