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露平等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平,侯锺林,侯競,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3851号原告王露平,女,1942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侯锺林,男,1965年2月5日出生,北京青年报记者。原告侯競,女,1968年2月2日出生,自由职业画家。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雅琳,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陶铸,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原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初华,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谷朝晖,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王露平、侯锺林、侯競与被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露平、侯锺林、侯競于2014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露平、侯锺林、侯競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露平、侯锺林、侯競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露平、侯锺林、侯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