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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再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岳梁,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再初字第17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1号。负责人:邱火发,行长。原审被告:岳梁,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12A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海洋,总经理。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原审被告岳梁、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1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京检二分民字(2013)第0061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裁定,指令本院再审。再审期间,光大银行于2014年6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光大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8)西民初字第11617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佟 颖审 判 员  赵 源人民陪审员  来立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