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田桂荣、王海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田桂荣,王海琴,王风宝,王桂花,王桂江,杜红娟,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3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正光。被告田桂荣。被告王海琴。被告王风宝。被告王桂花。被告王桂江。被告杜红娟。被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田桂荣、王海琴、王风宝、王桂花、王桂江、杜红娟、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撤回对被告杜红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红娟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杜红娟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