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娇申请李维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娇,李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娇。被执行人:李维江。本院在执行(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娇与被告李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维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3号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庆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