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鼎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志林房屋合同租赁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天鼎食品有限公司,张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246-1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鼎食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许松林,天长市天鼎食品有限公司改制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张志林,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街道××天××组××室。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天执字第00246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志林妻子张海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16900元。现因被申请人部分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林妻子张海燕在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