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9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友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富,肥东县花张轮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952-1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富,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肥东县花张轮窑厂。负责人:刘正萍,厂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肥东县花张轮窑厂承包给经营,支付承包经营费给肥东县花张轮窑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肥东县花张轮窑厂在的承包经营费896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