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执行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余维辉与严秋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维辉,严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余维辉,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严秋洪,男,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维辉与被执行人严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秋洪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余维辉借款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一百八十元、执行费二千零六十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作出将被执行人严秋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采取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晃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梁圳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秋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