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禹民二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江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二初字第00351号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420619-5。法定代表人:徐家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江涛,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支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