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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开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开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6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炳书,系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骆小军。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 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慈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