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海润钢管公司诉海强工贸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东营海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289号原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小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云,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素洁,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东营海强工贸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东营海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光红审 判 员  肖志红人民陪审员  陈素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