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郁卫江与无锡市宏达冷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娴,无锡广福堂商贸有限公司,华燕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537号原告徐晓娴,汉族,系无锡市北塘区雪辰食品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高珩,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广福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178-22号。法定代表人马桂珍。被告华燕萍,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娴诉被告无锡广福堂商贸有限公司、华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娴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晓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徐晓娴预交),由徐晓娴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