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栋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