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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传勤诉被告朱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54年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韩 贵人民陪审员  张 楠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