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传勤诉被告朱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54年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韩 贵人民陪审员 张 楠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