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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绍举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