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审刑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林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林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897号罪犯杨林徐,男,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杨林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杨林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8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21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8年9月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辽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7月18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4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45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杨林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