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眉山市助民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全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助民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助民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268号。法定代表人姚德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戈,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全安。眉山市助民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全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张全安偿还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助民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