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泉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陈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陈丽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兵,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徐向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陈丽华,女,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系“惠安县康益宁药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人民陪审员  陈梅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