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2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乔荣利与陈耐元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荣利,陈耐元,赵培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2739号原告乔荣利。委托代理人徐建,新泰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耐元。被告赵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荣利与被告陈耐元、赵培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荣利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荣利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乔荣利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