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易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某委托代理代理人赵某某,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易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在诉讼过程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琳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洋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