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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冯国海与顾明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海,顾明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冯国海。被执行人顾明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海与被执行人顾明冉(2013)凉民初字第32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明冉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喜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