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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5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2003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刑诉(2014)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妙娜、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1、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到云霄县莆美镇出租房,将出租房的房门撬开,后用螺丝刀撬开吴某甲停放在一楼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的车锁,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437元。2、2013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来到云霄县莆美镇绥阳路”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后的出租房,将出租房的房门撬开,后用螺丝刀撬开将何某甲停放在一楼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的车锁,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307元。3、2013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来到云霄县莆美镇绥阳里4号出租房楼,将出租房的房门撬开,后用螺丝刀撬开吴某甲停放在一楼的一部灰色王野牌摩托车的车锁,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233元。另查明,案发后,供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时使用的其本人所有的无牌济南南海大福摩托车一辆及螺丝刀二把,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云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车辆信息查询表、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前科(劣迹)查询表,证人吴某甲、方某甲、方某乙、汤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甲、何某乙、吴某乙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先后三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9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多次盗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甲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437元、5307元、4233元,合计人民币13977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无牌的济南南海大福摩托车一辆及螺丝刀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国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和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