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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黄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818号罪犯黄勇,男,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2001)大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黄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4日作出(2001)辽刑一复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5月30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3年12月1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刑一执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6月4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3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3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1、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累计积分54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