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杜盈才犯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盈才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403号罪犯杜盈才,男,生于1989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高中肄业,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了(2012)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盈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杜盈才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盈才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87.5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杜盈才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杜盈才的个人总结,对罪犯杜盈才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盈才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罪犯杜盈才在庭中,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诚恳,视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应适当增加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盈才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邓恒志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