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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刘万成与谢庆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刘万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子荣,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庆忠,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成与被告谢庆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成撤回对被告谢庆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刘万成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