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程锐刚与董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锐刚,董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程锐刚,男,汉族。被执行人董荣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程锐刚、董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将100000元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董荣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韩执字第00191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武刚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少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