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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济南森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济南森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496号原告山东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金昌,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广,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森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尔高,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龙,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森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以合同中被告济南森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系案外人马登海自行加盖,与被告济南森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当庭提供的公章不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山东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