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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欧明田与马天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明田,马天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982-1号原告欧明田,男,195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天正,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北二路200号金博大商务会所B座16、17层。负责人李秀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明田诉被告马天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明田的委托代理人陈战旗以原告欧明田仍在医院住院治疗为由,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明田尚未治疗终结,其委托代理人陈战旗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赵 欣审判员 王永彬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