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魏述杰,刘贤德,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娟娟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