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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喜忠、王静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张振,张喜忠,王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张振,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街道伊通河胡同委**组。被执行人张喜忠,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长春市双阳。被执行人王静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张喜忠、王静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88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喜忠所有的坐落于(1)长春市双阳区(2)长春市双阳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庄永森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