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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千英一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英一,青岛太超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千英一。被执行人青岛太超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岛环保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朴极禹,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英一与被执行人青岛太超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本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