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刚与徐晓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徐晓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个体,现住九台市。被告徐晓杰,女,汉族,1971年3月8日生,农民,现住九台市。原告陈刚诉被告徐晓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晓杰的送达地址不能找到被告,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