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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利州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蒲春艳诉被告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刘久文、张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春艳,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刘久文,张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广利州民初字第741号原告:蒲春艳,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25日。委托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被告: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平,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久文,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5日。被告:张映琼,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春艳诉被告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刘久文、张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春艳撤回起诉。诉讼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蒲春艳负担。审 判 长  魏 莉人民陪审员  王荣霞人民陪审员  刘 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