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千商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昆山唐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唐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千商初字第0086号原告昆山唐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唐南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08160-0。法定代表人唐惠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建明。被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学子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156997-3。法定代表人顾高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震联。原告昆山唐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唐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唐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由原告昆山唐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加好人民陪审员 朱 炜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