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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林润贤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润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463号罪犯林润贤,男,41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润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0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林润贤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林润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润贤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润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