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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阜南县卫生局申请执行王东魁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南县卫生局,王东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普,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春霖,阜南县卫生监督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刚,阜南县卫生监督局科长。被执行人:王东魁。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局于2013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王东魁作出南卫医罚字(2013)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王东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1、没收药品;2、罚款人民币8000元。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局向被执行人王东魁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的第(2)项即“罚款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局作出的南卫医罚字(2013)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阜南县卫生局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南卫医罚字(2013)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