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叶文波与虞金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波,虞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叶文波,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虞金奎,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叶文波与被执行人虞金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4)甬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虞金奎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叶文波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1032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助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