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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云执民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宋跃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跃军,郑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云执民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宋跃军。被执行人郑爱国。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41号申请人宋跃军与被申请人郑爱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爱国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4)丽云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代理审判员  赵曼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