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江世龙与杨恩超、国彬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龙,杨恩超,国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25-1号原告江世龙。被告杨恩超。被告国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龙与被告杨恩超、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于圣松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