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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江世龙与杨恩超、国彬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龙,杨恩超,国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25-1号原告江世龙。被告杨恩超。被告国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龙与被告杨恩超、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于圣松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