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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宋春杰与李双秀交通事故纠纷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杰,李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宋春杰,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本市龙山。被执行人李双秀,男,1971年3月出生,住东辽县。本院在执行宋春杰依据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李双秀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双秀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宋春杰对此无异议,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3)龙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