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宋春杰与李双秀交通事故纠纷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杰,李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宋春杰,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本市龙山。被执行人李双秀,男,1971年3月出生,住东辽县。本院在执行宋春杰依据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李双秀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双秀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宋春杰对此无异议,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3)龙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