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65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自报名),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汉县桃花乡三溪村*组*号,2012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陈林、杨明(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镇南村南大街六巷1号住宅楼。姚某某等人在撬被害人钟某某的桂R5****号男装摩托车防盗锁时,被巡逻的治安队员发现。治安队员对三人追赶截查,三人遂驾车逃跑。当行至太平高尔夫路口钟边加油站对面路段的旱桥辅道时,三人因避让路面积水摔倒在地,其中陈林、杨明扶起摩托车继续逃跑,姚某某向前逃跑时被治安队员从后追上按倒在地。后姚某某抓住一名治安队员手中的水管击打另一名治安队员潘某某的额头。随后,其他赶来的治安队员合力将姚某某制服。经价格鉴定,被盗的桂R5****号摩托车价值5614元;经法医鉴定,潘某某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其反映了2014年3月29日下午接到房东的电话得知自己的摩托车被人撬锁但没有被盗去的事实,另反映了被盗摩托车的特征及购买情况。2、证人潘某某(钟边治安队队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3月29日15时30分左右,我和治安队员钟展雄在广佛新干线巡逻时接到监控室通知,说有三名涉嫌盗窃的男子在钟边镇南村四九墟出现,叫我们前去检查,我们立即开车前往镇南村四九墟。在我们开车过程中,我们听到另外一组同事呼叫,说他们已经到了钟边镇南村四九墟,发现那三名涉嫌盗窃摩托车的男子,现该三名男子正开摩托车沿着广佛路向广州方向逃跑,他们正在后面追赶,并呼叫我们到钟边加油站红绿灯位拦截这三名嫌疑人。他们还反映该三名男子驾乘一辆女装摩托车,驾车的男子穿一件黑色衣服。当我们开车过了钟边加油站的红绿灯位往佛山方向开时,那三名涉嫌盗窃摩托车的男子正面向我们开过来。我们的两名治安队员正在他们后面追赶,并呼叫我们截住这三名男子。我们大声喝令那三名男子停车,三名男子不听,继续开车去往广州方向,我们立即调转车头从后追赶。那三名盗窃摩托车的男子开车到了钟边加油站红绿灯位时,因当时是红灯且车多,他们驾驶的摩托车滑倒在地。倒地后,三人扶起摩托车,其中有两人已坐回摩托车上,另外一人也想坐上车。这时我们已经追上来,同事钟某甲用手抓那名想坐回摩托车的男子的衣服。该男子见我们拉住他,用力扯开抓住他衣服的同事,后徒步想跑到马路对面去。我和钟某甲从后徒步追着那名想跑的男子。期间钟某甲比我跑得快,他追上那名男子并抓住了对方的一只手。那名男子的一只手被抓住后,另一只手就伸向后腰位置,想拿一把插在腰后的弹簧刀。我见状连忙从后用双手抓住那名男子想拿刀的手。后那名男子放弃拿刀,转而抓住钟某甲手上拿着的水管,用水管打向我的头部。当时我的右前额被水管打中,我忍着疼和钟某甲一起合力将那名男子按倒在地上。这时,后面的两名同事也追上来,大家一起将那名涉嫌盗窃的男子抓住。我的右前额被打伤并肿了一个包,伤处很疼。证人潘某某辨认出姚某某是被其抓获的涉嫌盗窃的男子。3、证人钟某甲(钟边治安队队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4年3月29日15时许,我和治安队员范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钟边辖区巡逻,后接到监控室通知说有治安队员发现了二名男子刚在镇南村四九墟(即镇南大街)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驾驶黑色女装摩托车离开,现那两名男子又在钟边镇南村四九墟出现,叫我们前去检查。我和范某某立即开车前往镇南村四九墟路口,发现有三名男子共乘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从四九墟出来,对方一见到我们即加油行驶。我们看见其中两名男子和通报特征一样,随即从后追赶并用对讲机通知监管室。那三名男子开摩托车驶出良豪大道向广佛路方向逃跑,去到广佛路后转向大沥城区方向。我和范某某紧追,同时将三名男子逃跑的路线通知监控室并呼叫其他队员堵截。那三名男子逃至太平高尔夫跨线桥后转右进入旁边的辅道,前面的治安队员钟展雄和潘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广佛新干线转入逆线上来。我从后大声喝令那三名男子停车接受检查,但三名男子不听,继续加油往大沥城区方向开。钟展雄和潘某某没有堵截住三名男子,即调转车头从后追赶。我驾车从后追上,边叫三名男子停车,边驾驶摩托车靠近那三名男子的摩托车。快到钟边加油站对出的红绿灯位时,三名男子驾驶摩托车经过地面的积水,结果人和摩托车都滑倒在地上。我和范某某即停车拿着水管追上,潘某某也从后追上来。那三名男子从地上起来,其中一名男子扶起摩托车,启动向前驾驶。另外两名男子徒步向前跑,后其中一名男子坐上摩托车并从身上拨出弹簧刀,弹出刀刃后转身向我们挥舞。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即加油向前面逃跑,钟展雄驾驶摩托车从后追去。对方另外的一名男子来不及上摩托车,故想向马路对面跑,我从后追上用手抓住那名男子的衣服,该男子边跑边用力挣扎,我随即将那名男子扑倒在地。那名男子倒地后,手还在腰间摸,想拿东西出来。潘某某上前双手抓住了那名男子伸在腰间的手,我随即看见了那名男子腰间皮带上挂了一把弹簧刀。该男子被我按在地上还用力挣扎,并抓住我手中的水管朝潘某某的头部击打了一下。随后,我和潘某某合力将该男子制服,从他身上搜出一把弹簧刀和一支六角套筒。这时,后面的范某某也追上来,大家一起合力将那名涉嫌盗窃的男子抓住。证人钟某甲辨认出姚某某是被其抓获的男子,并在其身上搜出一把弹簧刀及一支六角套筒。4、证人范某某(钟边治安队队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内容与钟某甲的证言一致。证人范某某辨认出姚某某是被抓获的男子,并在其身上搜出一把弹簧刀及一支六角套筒。5、证人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两名证人均反映看到了姚某某等三人盗窃摩托车的事实。证人向某某、张某某均辨认出姚某某是撬摩托车车头锁后被抓获的男子。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在逃人员说明、情况说明、钟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姚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在多份供述中均承认了指控的盗窃事实,但反映治安队员对其进行抓捕过程中,其没有打伤治安队员,否认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被告人姚某某辨认了盗窃摩托车的地点及被抓获的地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并未抗拒抓捕,也未打治安队员,故其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本院补充认定,民警抓获被告人时,起获了作案工具液压剪一把、六角套筒一把、六角匙一支、六角锹一支、弹簧刀一把。关于被告人姚某某的辩解。经查,证人潘某某、钟某甲、范某某的证言一致反映治安队员发现姚某某有盗窃行为并对其进行抓捕过程中,姚某某为了抗拒抓捕而极力反抗,并在这过程中抓住钟某甲手中的铁管击打了潘某某的头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亦反映潘某某因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对上述事实形成佐证,故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姚某某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受轻微伤的犯罪事实,姚某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抢劫罪。姚某某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液压剪一把、六角套筒一把、六角匙一支、六角锹一支、弹簧刀一把,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扬审 判 员 黄小明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