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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张炳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02号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陆友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友波,销售主管。被告:张炳保,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炳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友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炳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炳保多年来从我单位赊购纸制品,2013年1月3日、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货款115530元,至今未予清偿。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纸制品款1155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炳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被告张炳保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据,内容为:“今欠到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成品纸货款107530元。”同年1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到货款80000元。2013年2月8日、2月9日,被告分别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和2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下欠货款65530元。由于被告张炳保庭审缺席,未能组织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欠据两张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纸制品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纸制品,至今尚欠货款65530元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货款6553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炳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炳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货款65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为720元,由被告张炳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