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邱宝德与邱曼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宝德,邱曼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邱宝德。委托代理人:张峰、许苗。被告:邱曼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宝德诉被告邱曼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宝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喻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