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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邵纪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邵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纪源。申请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纪源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27488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邵纪源所有的坐落于西安大路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更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正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