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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李瑞姬,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滨 来源:百度搜索“”